(2016)陕010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任文林、白彩兰、西安首创新开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任文林,白彩兰,西安首创新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任文林,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彩兰,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首创新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十二路与文景路交汇处首创国际城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唐军,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任文林、白彩兰、西安首创新开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4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525019.97元,本院已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销强制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4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常庆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世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