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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代吉方与彭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吉方,彭进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174号原告代吉方,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彭进勇,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代吉方与彭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吉方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吉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吉方负担。审判员  彭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