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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3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特安特贸易有限公司、龙巨胜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特安特贸易有限公司,龙巨胜,钟润金,龙金波,唐田,成都好运轮胎有限公司,成都金海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3258号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1栋16楼。法定代表人鄢国松,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德志,男,汉族,1989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系原告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鸣,四川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特安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迎春村西南轻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钟润金。被告龙巨胜,男,汉族,1949年10月4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告钟润金,女,汉族,1955年5月6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告龙金波,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唐田,女,汉族,1982年4月11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告成都好运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2栋1单元7楼701号。法定代表人龙金波。被告成都金海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经华北路12号207号。法定代表人赵忠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特安特贸易有限公司、龙巨胜、钟润金、龙金波、唐田、成都好运轮胎有限公司、成都金海轮胎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龙巨胜、龙金波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龙巨胜、龙金波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0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代理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