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3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谢如意与葛伟萍、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如意,葛伟萍,王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3民初118号原告谢如意,无业。委托代理人黄前勇,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伟萍,无业。被告王炜,无业。原告谢如意与被告葛伟萍、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实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人居住,原告亦不能提供各被告其他住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如意对被告葛伟萍、王炜的起诉。本案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吕颜明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