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4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神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4民初183号原告:神某某,女,彝族,生于1968年8月10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张某某,男,彝族,生于1968年2月7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神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神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神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神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桑贵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冉尹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