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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神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4民初183号原告:神某某,女,彝族,生于1968年8月10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张某某,男,彝族,生于1968年2月7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神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神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神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神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桑贵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冉尹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