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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黄桂良、谢丽芬等与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卢行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良,谢丽芬,黄家源,黄某,陈文墨,黎氏龟,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卢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黄桂良,农民。申请执行人谢丽芬,农民。申请执行人黄家源,理发师。申请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陈文墨,农民。申请执行人黎氏龟,农民。被执行人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石勇珍,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卢行生,司机。本院在执行黄桂良、谢丽芬、黄家源、黄某、陈文墨、黎氏龟申请执行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卢行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卢行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宁市捷尔达汽��运输有限公司、卢行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卢行生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梧民三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陆苍碧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