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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赵梅玲与陈增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梅玲,陈增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69号申请执行人赵梅玲。被执行人陈增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2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刘凯明与赵梅玲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锦春路9号琅东商住楼综合小区1栋1单元5层1501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