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倪晓声与董昌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晓声,董昌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235-1号申请执行人:倪晓声,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董昌金,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一初字第00910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昌金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