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龚翠红与沈阳塬丰科技有限公司三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翠红,沈阳塬丰科技有限公司三好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335号原告龚翠红。被告沈阳塬丰科技有限公司三好分公司。负责人王海丽。原告龚翠红诉被告沈阳塬丰科技有限公司三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翠红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翠红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龚翠红承担。审判员 荆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