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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曹辉与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太原街分店、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辉,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太原街分店,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251号原告:曹辉。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太原街分店。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辉诉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太原街分店、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辉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辉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诗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