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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向永与石国强、祁宏军、陈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永,石国强,祁宏军,陈海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678号原告张向永,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农民。被告石国强,男,汉族,45岁,农民。被告祁宏军,男,汉族,42岁,农民。被告陈海良,男,汉族,5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永诉被告石国强、祁宏军、陈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向永撤回对被告石国强、祁宏军、陈海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