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禹执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连国辉申请执行安小雨、郭路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国辉,安小雨,郭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247-1号申请执行人连国辉,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4日,住禹州市县前街25号。被执行人安小雨,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30日,住禹州市范坡镇张朋九村5组。被执行人郭路,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6日,住禹州市范坡镇张朋九村5组。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35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一直不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小雨、郭路在有关单位的存款55298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小雨、郭路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5298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小雨、郭路相当于552984元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刘晓娜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