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4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凯、卢中大与卢中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卢中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周现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4714号原告:陈凯。被告:卢中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代表人:吴小荣。第三人:周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凯诉被告卢中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周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凯负担。审 判 员 邝亚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童阳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