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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朱月英与金惠国、杨卫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月英,金惠国,杨卫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朱月英。被执行人金惠国(别名金春)。被执行人杨卫娟,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朱月英与被执行人金惠国、杨卫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张塘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金惠国、杨卫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朱月英借款人民币83000元并承担利息(以8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938元(已减半收取),由金惠国、杨卫娟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朱月英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跨年度付款和解协议如下:申请执行人朱月英同意被执行人金惠国、杨卫娟于2016年4月1日起,每月归还500元,直至2018年2月。余款69938元,于2018年3月1日起,每月归还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其中于2017年2月归还5000元,于2018年2月归还5000元。本案执行费1204元,由被执行人金惠国负担。鉴于本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朱月英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本案不再需要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朱月英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塘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金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