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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318号原告陈某,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江某,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郑家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