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2民初328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志勋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0月1日在被告家举行婚礼仪式后同居生活,2009年1月15日在会宁县丁沟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4月1日原告生一女孩取名张某甲;2010年9月25日原告生一男孩,取名张某乙。原、被告双方家庭都比较困难,原告一直在家抚养孩子,被告在外打工挣钱养家。婚后被告母亲对原告刁难,对原告生活不闻不问,对两个孩子也不加照顾。被告每次打工回家也对原告进行刁难,甚至实施家庭暴力,其中几次将原告赶出家门。在原告生完孩子坐月子时,由于原告一个人既要照顾孩子,又要照顾家庭生活,给原告的身体留下了很多病症,现在没有劳动能力。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张某甲由原告抚养,男孩张某乙由被告抚养;3、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生活帮助金50000元;4、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原告负担。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认识时间、举行婚礼的时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间、孩子出生的日期均属实。原告所述被告与被告母亲天天打骂原告不属实。被告婚后经常在外打工,在农忙时才回来,所以不存在被告打骂原告的事实。2015年农历腊月二十九日,被告打算洗衣服,原告睡到九、十点不起床,被告骂了一顿,原告起来又睡下。被告母亲哄着叫起来帮忙干活。原告看见被告就骂,被告拉了原告一把,原告就说让被告把她交到娘家,原告就走了。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0月1日举行婚礼仪式后共同生活,2009年1月15日在会宁县丁沟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4月1日原告生一女孩取名张某甲;2010年9月25日原告生一男孩,取名张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过矛盾。2016年2月7日(农历2015年12月29日)双方发生争吵,原告返回娘家。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被告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1份,用以证明被告身份情况;2、户口本1份,用以证明原告及孩子情况。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双方互无异议,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使夫妻关系不和。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确认,其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志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