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熊万根、汪全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万根,汪全发,蔡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415号申请人:熊万根,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汪全发,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蔡全英,女,1959年4月16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全发、蔡全英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款,但被执行人汪全发、蔡全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全发、蔡全英在银行系统的存款2472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徐顺平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六年三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邹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