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民初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蓝铮与刘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铮,刘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702号之一原告蓝铮,男,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黎明,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爽,女,1966年08月0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蓝铮诉被告刘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蓝铮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铮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蓝铮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