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578号原告:张某甲,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法定代理人: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张某乙,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