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陈玉华诉青云阁(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华,青云阁(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80号原告陈玉华,女,1949年3月17日出生。被告青云阁(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西街33号。法定代表人刘振元,总经理。原告陈玉华与被告青云阁(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华诉称:2015年12月18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及医疗费,双方劳务合同纠纷解决完毕,现我要求用人单位就其侵权行为对我进行赔偿。2009年9月,被告开业时,雇用我做洗碗工,我工作时间长,强度高,导致我发生子宫脱垂的症状,经治疗,未再复发。因为被告侵犯我的健康,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5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500元。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据原告自述及提供的病历资料可查实,2009年9月,原告在被告单位(原名为北京市普珍园餐饮有限公司)从事洗碗工工作,2个月后辞职。2010年7月,原告在北京妇产医院住院,诊断为子宫脱垂(Ⅰ)度;宫颈延长、阴道前壁膨出(Ⅲ)度、阴道后壁膨出(Ⅱ)度,经手术治疗于当月出院,后症状未再复发。2015年11月27日,原告在本院起诉本案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400元、加班费1000元、医疗费3070元、健康费3530元。2015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调解,1、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09年9月至2009年10月期间所有劳务费及医疗费等费用合计6000元。2、双方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再无其他争议纠纷,原告就此劳务关系放弃向被告主张任何民事权利。本案中,原告再次基于同一事实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并有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故本案依法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玉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