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民辖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仁寿县XX建宝水泥有限公司与广安上庆惠丰耐磨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仁寿县XX建宝水泥有限公司,广安上庆惠丰耐磨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辖终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仁寿县XX建宝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XX镇广石村。法定代表人陈启超,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安上庆惠丰耐磨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昆谋,董事长。上诉人仁寿县XX建宝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安上庆惠丰耐磨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5)仁寿民管字第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仁寿县XX建宝水泥有限公司上诉称,我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虽在仁寿县XX镇,但主要办事机构在资中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将案件移送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告仁寿县XX建宝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仁寿县XX镇广石村,其上诉主张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资中县,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向被告所在地的仁寿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挺审判员 陈 燕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文雅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