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与孙正明、青岛华烨客运有限公司、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孙正明,青岛华烨客运有限公司,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驻地。负责人曹忠智,行长。被执行人孙正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华烨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兰州东路453号。法定代表人赵爱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里岔村村东。法定代表人朱亮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正明、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烨客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8)胶商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53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以和解的方式结案,案号为(2010)胶执字第1680号,现被执行人孙正明、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烨客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08)胶商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仙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