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昌邑市昌鑫再生建材有限公司与朱冰心、山东祥龙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昌鑫再生建材有限公司,朱冰心,山东祥龙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商初字第1096号原告昌邑市昌鑫再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涛,经理。住所地:昌邑市。委托代理人韩小增,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冰心。被告山东祥龙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磊东,董事长。住所地:昌邑市。委托代理人明建伟,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昌邑市昌鑫再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冰心、山东祥龙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素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小增,被告山东祥龙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明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冰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多次购买原告加气块,截止到2014年1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70527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城府原告欠款70527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冰心未答辩。被告山东祥龙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朱冰心系单位会计,欠原告加气块款属实。但原告未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告与市政公司属于隶属关系,市政公司尚欠我公司款,我们要求抵顶。经审理查明,被告朱冰心系被告山东祥龙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会计,2014年1月8日,被告朱冰心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陈明豪2012-2013年度供加气块如下:都昌街办尚欠37740、海澳电器尚欠18880、祥龙御园7#尚欠1460、祥龙御园12#等尚欠12447共计70527(人民币柒万零伍佰贰拾柒元正)朱冰心2014年1月8日”。另查,被告认可原告陈明豪系原告公司职工。再查,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此被告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调查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加气块,双方形成合法的买卖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货款。被告朱冰心系被告山东祥龙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其出具欠条行为系职务行为,相应欠款应由山东祥龙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偿还。根据被告朱冰心出具的欠条,可以认定被告山东祥龙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加气块款70527元的事实。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0527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祥龙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昌邑市昌鑫再生建材有限公司欠款70527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的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563元,减半收取78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1563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素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文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