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与张伟、赵路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张伟,赵路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营业场所晋城开发区。负责人杨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振祥,该行员工。被告张伟,男,汉族,1987年9月9日生,山西省高平市人人,现住址不详。被告赵路平,女,汉族,1989年12月5日生,山西省市平市人,现住址不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张伟、被告赵路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开发区支行委托代理人杜振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伟、被告赵路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开发区支行诉称,被告张伟于2013年1月30日与原告签订《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张伟发放贷款4.5万元,以所购车辆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赵路平与被告张伟为夫妻关系且签订《共同偿债人承诺书》,为该笔贷款的共同还款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是直至2015年1月30日最后还款期限,被告张伟、被告赵路平未完全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伟、被告赵路平连带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人民币64951.14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25日,自2015年6月25日起的相关费用按还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伟、被告赵路平一次性连带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66254.8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伟未答辩。被告赵路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伟(甲方)于2013年1月30日与原告(乙方)签订《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向汽车销售商购买汽车,车辆总价为64900元,甲方自行支付首付款19900元,剩余购车款45000元,甲方申请通过其在乙方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甲方使用用于购车消费分期付款的乙方信用卡透支支付购车消费款后,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甲方偿还透支的资金,分期还款共分24期,首期偿还的金额为1875元,以后每期偿还的金额为1875元,甲方每期的透支款项应从透支次月起于每月的20日前偿还,甲方应在购车消费分期付款账户中按时足额存入每期须偿还的款项,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从中直接扣款受偿;甲方应按首期收取的方式及年3.6%的分期付款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3240元;如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乙方有权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向甲方收取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甲方累计三次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债务。被告赵路平给原告出具《共同偿债人承诺书》》,为该笔贷款的共同还款人。同日,原告与被告张伟签订《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以所购晋EXXX**长安牌小型轿车作为对以上贷款的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购车款45000元。截止2016年2月15日,被告张伟欠原告借款本金42938.94元、利息12689.96元、滞纳金10625.94元,共计66254.84元。原告对于本案借款已进行了停息处理。以上有《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共同偿债人承诺书》、查询分期付款凭证、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诉请,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伟、被告赵路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66254.84元。案件受理费1456元,由被告张伟、被告赵路平。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晋平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人民陪审员 陈梁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