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紫薇与刘成君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紫薇,刘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390号申请执行人:刘紫薇���女。被执行人:刘成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紫薇与被执行人刘成君抚育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此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权初字第1864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