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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4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胡娜与大连市急救中心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娜,大连市急救中心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797号原告胡娜,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宋闻博,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急救中心,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汪克非,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玉平,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苏景东,辽宁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娜与被告大连市急救中心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 判 长  杨诚诚审 判 员  王梦意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