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珠海零柒伍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零柒伍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2民初220号起诉人:珠海零柒伍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吴泽涛。2016年2月29日,本院收到珠海零柒伍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曾小兵、中山琼强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与中山琼强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琼强电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签订《运输合同》,起诉人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11月19日给琼强电子公司的船舶“粤安顺611”轮及“粤清远货8962”轮加油共6吨,于2014年11月25日上午支付曾小兵运输预付款2万元,同日下午借款2万元给该两艘运输船,2014年12月7日给琼强电子公司的加油车粤T×××××加油10吨。后琼强电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运输义务,实际终止了《运输合同》。请求判令:1.曾小兵、琼强电子公司归还起诉人油款108900元及付还欠款25524元,共计134424元;2.曾小兵、琼强电子公司支付利息暂从2014年12月23日计至2016年2月23日共计9409.68元;3.曾小兵、琼强电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运输合同第10条明确约定有“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果,可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珠海零柒伍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海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容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