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3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与陈子玉、张保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陈子玉,张保争,曹建国,陈开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3956号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祭城村。负责人张俊杰,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小艳,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秀菊,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子玉,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保争,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曹建国,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陈开同,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与被告陈子玉、张保争、曹建国、陈开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5694313.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子玉、张保争、曹建国、陈开同银行存款5694313.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珍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方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