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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褚井燕与被告钟时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时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649号褚井燕,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四家乡三道梁村。被告钟时华,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四家乡上台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褚井燕与被告钟时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褚井燕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井燕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井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褚井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