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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商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贾传凤与枣庄市市中区画布中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传凤,枣庄市市中区画布中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1075号原告:贾传凤。委托代理人:闫鹏,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画布中餐厅,住所地:市中区广场花园1#楼楼下北数第一间(1号门市)。经营者:华峰。原告贾传凤诉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画布中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传凤及其委托代理人闫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画布中餐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个体经营者华峰开办的枣庄市市中区画布餐厅。被告经营期间共欠原告青菜货款518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偿还青菜货款51800元,并从诉讼立案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画布中餐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画布中餐厅经营期间,原告贾传凤给被告送所需青菜,在销货清单中经办人王朝霞签名或签名并分别盖有枣庄市市中区画布西餐厅、枣庄市市中区画布中餐厅的公章,共累计欠原告青菜款5178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销货清单、被告个体户信息等存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画布中餐厅欠原告贾传凤青菜款,并在销货清单中载明欠青菜款的金额,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收到原告的青菜后,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付清青菜款。被告拖欠青菜款51780元不还,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青菜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从其明确主张权利之日即2015年9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画布中餐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既不答辩也未提出反驳意见,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画布中餐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传凤青菜款5178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画布中餐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传群人民陪审员  徐明富人民陪审员  杨冬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