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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6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6民初160号原告邱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良云,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本院2016年3月1日受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宋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曾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