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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四川和成医药有限公司、仁寿高新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和成医药有限公司,仁寿高新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154号申请人四川和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蓉北路三段172号至184号三楼、四楼。法定代表人黄志诚。被申请人仁寿高新医院,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仁方路口。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毅,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团结乡团结街*号。身份证号码5110271981********。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和成医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仁寿高新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四川和成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仁寿高新医院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和成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仁寿高新医院在仁寿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存款600000元(账号:57×××2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骆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