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顾东浩与杜建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东浩,杜建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296号原告顾东浩。委托代理人王静波,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景峥嵘,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建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东浩诉被告杜建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东浩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东浩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东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顾东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卜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