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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尧湾加油站诉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尧湾加油站,王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499号原告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尧湾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赵力强。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汇塘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736610610D。委托代理人柯建仁,1980年6月21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现住汇川区板桥镇,系该加油站员工。被告王林,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尧湾加油站诉被告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尧湾加油站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尧湾加油站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尧湾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尧湾加油站自愿承担。审判员  税新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