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执他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黄晓亚强迫交易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执他字第33号被执行人黄晓亚,女,身份证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2014)历少刑初字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黄晓亚退赔被害人16844元并处罚金3000元,我院于2015年7月20日对黄晓亚立案执行。本院在对被执行人黄晓亚强迫交易罪一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经执行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退赔单位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害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黄晓亚犯强迫交易罪退赔被害人16844元并处罚金3000元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东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宁 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