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侯某与李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侯某,李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543号原告李某甲,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原告侯某,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李某乙,女,200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侯某与被告李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侯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