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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边亚辉与杜智勇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亚辉,杜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189号原告边亚辉,女,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华北石油采油一厂职工,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宋艳茹,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智勇,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边亚辉的委托代理人人宋艳茹到庭,被告杜智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被告杜智勇多次向原告边亚辉借款共计145000元,并于2015年1月18日向原告边亚辉出具欠(借)款协议一张,约定2015年2月3日前还清,如发生争议,提交沧州仲裁委员会(任丘办事处)仲裁。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上述借款145000元被告杜智勇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杜智勇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本院受理此案提出异议,视为被告杜智勇放弃仲裁协议。判决结果:被告杜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边亚辉借款14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杜智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