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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严志维与陈森东、林阳春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志维,陈森东,林阳春,龙岩市东发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陈国楚,曹值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307号申请执行人严志维,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陈森东,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阳春,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龙岩市东发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东山村(原龙钢车队生活区内),组织机构代码68507709-3。法定代表人陈森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国楚,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曹值玲,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严志维与被执行人陈森东、林阳春、龙岩市东发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陈国楚、曹��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640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95479.89元及利息。本案属系列执行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陈森东、林阳春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水岸新都三期22号楼B座2002、2003号房产及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22号(水木莲花)2幢18层1808室房产,分配受偿154223.56元;于2015年4月3日扣划被执行人陈国楚银行账户存款53732.57元,分配受偿10665元,本案共计受偿164888.56元。在另案【(2015)龙新执字第343号】限制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林阳春名下的闽F×××××号车辆和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森东名下的闽F×××××号、闽F×××××号、闽F×××××号、闽F×××××号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另案【(2015)龙新执字第2921号】诉讼保全被执行人陈国楚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林邦(银河水乡)68幢02号房屋。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13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海山(代)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讨论笔录案由:追偿权纠纷讨论时间:讨论地点:执行庭执行员:郑冬伟、谢安、张福成记录人:林海山承办人:张福成��论记录如下:张福成介绍案情: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严志维与被执行人陈森东、林阳春、龙岩市东发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陈国楚、曹值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640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95479.89元及利息。本案属系列执行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陈森东、林阳春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水岸新都三期22号楼B座2002、2003号房产及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22号(水木莲花)2幢18层1808室房产,分配受偿154223.56元;于2015年4月3日扣划被执行人陈国楚银行账户存款53732.57元,分配受偿10665元,本案共计受偿164888.56元。在另案【(2015)龙新执字第343号】限制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林阳春名下的闽F×××××号车辆和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森东名下的闽F×××××号、闽F×××××号、闽��×××××号、闽F×××××号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另案【(2015)龙新执字第2921号】诉讼保全被执行人陈国楚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林邦(银河水乡)68幢02号房屋。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我建议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13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谢安:同意经办人意见。郑冬伟:同意大家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2015)龙新执字第130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