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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0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镇江新浪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新浪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0867号原告镇江新浪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上党村大凌塘2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746630008。法定代表人袁丽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华龙、唐琪,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通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钱云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浪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新浪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业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束永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