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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永根与应卫荣、程凤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根,应卫荣,程凤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25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根,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西街道芝岙村***幢**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8********。被执行人:应卫荣,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西街道下洋应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012311795被执行人:程凤飞,女,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西街道下洋应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804110027陈永根与应卫荣、程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台温商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永根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王君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林桂花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9726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7497.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德锋审判员  叶长杉审判员  陈明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魏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