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刘美春与黎远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春,黎远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506号原告刘美春,女,1980年9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发源、毛燕(系一般授权),巫山县大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远保,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春与被告黎远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美春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刘美春负担。审判员 陈团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奎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