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4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史笑萍与蔡学坤、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笑萍,蔡学坤,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607号原告史笑萍,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王永声,辽宁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学坤,住普兰店市。被告姜平,住普兰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笑萍与被告蔡学坤、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309元,退回原告3309元。代理审判员  董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