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31号原告: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王士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庆涛,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建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昌设负担。审 判 长 常 斌代理审判员 余 培人民陪审员 石莉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