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关胜利、孙启东、苏健贩卖毒品、盛XX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胜利,孙启东,苏健,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2刑初1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胜利。2015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临时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同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查念华、王月民,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启东。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苏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建伟,黑龙江卜奎律师事务所,被告人盛XX。200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胜利、孙启东、苏健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盛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瑞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胜利、孙启东、苏健、盛XX、辩护人王月民、李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关胜利二次从杭州通过邮寄的方式贩卖给被告人孙启东、苏健冰毒共30克;被告人孙启东五次贩卖冰毒约3.6克;被告人苏健四次贩卖冰毒约3克。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盛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迈特广场附近其租住房屋内,容留苏健、孙启东、赵XX、李XX吸食冰毒。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毒物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关胜利、苏健、孙启东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XX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盛XX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关胜利八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分别判处被告人苏健、孙启东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盛XX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关胜利辩称,我没有邮寄毒品,也没得到毒资,不是贩卖毒品。被告人苏健、孙启东、盛XX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关胜利的辩护人认为,关胜利没有毒品,是应吸毒者孙启东之托帮助联系了出售者,并无贩卖毒品的故意,没有证据证实关胜利邮寄毒品、收取毒资,故其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被告人苏健的辩护人认为,苏健主要是以贩养吸,贩卖毒品数量不大,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2014年11月下旬,被告人苏健、孙启东商量要购买毒品,孙启东电话联系当时在杭州的被告人关胜利要购买20克冰毒,孙启东按关胜利提供的银行卡号先后二次汇款共计人民币6000.00元,关胜利按孙启东提供的地址将20克冰毒邮寄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世纪C座,苏健、孙启东将毒品取走。同年12月初,孙启东再次电话联系关胜利要购买冰毒10克,关胜利从杭州市将10克冰毒邮寄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居小区5号楼,苏健将毒品取走,因孙启东当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而未付毒资。2014年夏、秋季节,被告人苏健、孙启东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世纪广场附近,先后三次卖给杨XX三袋冰毒,约2克,得款人民币2200.00元;一次卖给林XX冰毒二袋,约1克,得款人民币1000.00元。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孙启东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华路一歌厅附近,卖给王XX冰毒一袋,约0.6克,得款人民币8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关胜利、苏健、孙启东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的自然情况。2.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关胜利、苏健、孙启东均系抓获归案。3.在被告人孙启东手机中提取的其与关胜利短信记录证实,孙启东二次向关胜利提供收货地址为龙沙区卜奎大街新世纪C座,关胜利先后二次向孙启东提供了“6228480328832866375梁XX农行”、“6228480328085821275农行潘丽莉”银行卡号,4.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孙启东向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0328832866375的账户汇款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许XX(绰号宝哥)证实,我一般时候在杭州市卖冰毒,也把冰毒卖到过齐齐哈尔市。2014年11、12月份的一天,关胜利说他齐齐哈尔老家这边朋友找他买二十克冰毒,我联系老歪买了十八克冰毒给关胜利,我说这是二十克冰毒,12月份的一天,关胜利要过十克冰毒,我在老歪那里买了十克给关胜利送过去,我没有要关胜利钱。过了一段时间,关胜利和我说这些冰毒他卖给齐齐哈尔这边的人了,那边出事了。2.证人林XX证实,2014年的某天,我和李XX在一起,想吸食冰毒,我俩都知道孙启东能联系到冰毒,我就让李XX给孙启东打电话,孙启东让我们去市里的一个高层里面的一个广告公司,去的时候苏健、孙启东都在广告公司,苏健把我们两个人领到里屋的一个办公室。给我和李XX拿了两袋冰毒,每袋大约有六、七分左右,当时没给钱,之后是通过工商银行给苏健汇的1000元钱。3.证人王XX证实,去年9月份,我没有冰毒就给小东(孙启东)打电话问他有没有想买点,他说有半克,我俩在国贸城楼下见面,小东给了我半克冰毒,我给小东500元钱,过了几天我又找小东买冰毒,在其家旅店旁边的歌厅门口小东以800元卖给我一克冰毒。4.证人杨XX证实,2014年的一天,我给苏健打电话要买冰毒,苏健说八百元一袋,让我到广告公司去取,我到楼下给苏健打电话,不一会小东(孙启东)下楼给了我一袋冰毒,我给了小东八百元钱,冰毒被我吸食了。2014年一天,我联系苏健想买冰毒,苏健让联系小东,我又给小东打电话,约好在新世纪广场附近的门洞里见面,见面后,小东给了我一袋冰毒,我给小东八百元钱,冰毒被自己吸食。2014年一天,苏XX找我让帮整贷款,我帮忙后苏XX请我吸食过两回冰毒,我要走的时候,苏健说给我拿点冰毒,苏健说以后给我六百一袋冰毒,我就给苏健六百元钱,苏健给我一袋冰毒。5.证人赵XX证实,2014年9月份左右,我在盛XX家,当时有五个人一起吸食冰毒,冰毒是盛XX的。(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关胜利供述,我和小东(孙启东)是通过朋友认识的,在一起吸食过冰毒,宝哥叫许宝金,他有一个马仔叫梁XX,以贩毒为职业。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小东给我打电话问有没有冰毒,起初没有搭理,后来小东打了好几次电话,我就答应帮联系,因为我经常在宝哥那里买冰毒,就跟他说有老乡要买二十克冰毒,宝哥说行,三百元一克,宝哥把梁XX的卡号给我,我给小东发过去,打电话让小东准备钱,小东说先给汇一部分钱,剩下的钱以后给,小东把齐齐哈尔市这边的地址等情况给我发过来,我把邮寄地址等情况当面给宝哥,宝哥让别人给邮过去;还有一次是2014年12月份,小东联系我说要买十克冰毒自己吸食,我又找到宝哥,我将我媳妇潘丽莉的卡号给小东用短息发过去,卡当时在宝哥手里,小东把邮寄地址等情况给我发过来,我把小东发过来的信息内容给宝哥,小东汇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后来小东拘留出来后给我回电话说取到冰毒了。2.被告人孙启东供述:我和关胜利是通过杭州一个朋友认识的,2014年11月的一天,我想购买冰毒就给关胜利打电话,关胜利说300.00元一克,我说行,买20克,之后手机收到一个农行的银行账户,我先汇了3000.00元钱,又把地址、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发给他,过了四、五天,我和苏健到新世纪广场对面小区里的快递公司取的快件,快件是衣服,冰毒在衣服里包着,之后我又到银行按以前的账号汇了3000.00元钱。2014年12月的一天,我又给关胜利打电话,要买10克冰毒,还是300.00元一克,第一次给我发信息的手机发来一个农业银行账号,我把收件地址、姓名、电话号码发给这个手机,在我等收件的时候,我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是苏健自己取的货,没有给钱。2014年的一天,小哥(王XX)给我打电话说有朋友要吸食冰毒,让送过去,我拿了能有六分左右的冰毒用白色塑料小袋装的送到了三马路的一个歌厅,在歌厅门口把冰毒给的小哥,小哥给了我800.00元钱。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老胖子(杨XX)联系苏健,苏健让我把冰毒送过去,我给老胖子打电话后在世纪广场附近的楼洞里见面,我把冰毒给老胖子,老胖子给了我800.00元钱。2014年的一天,老胖子联系苏健,当时苏健在外面,老胖子给我打的电话要买冰毒,约好在新世纪广场附近的门洞里见面后,我把冰毒给的老胖子,老胖子给了我800.00元钱。2014年的一天,我和苏健、苏XX、老胖子在苏XX的广告司里,胖子跟苏健说要买一袋冰毒,苏健就拿出大约有五分左右的冰毒给了老胖子并说600.00元钱,老胖子说先赊着,后来过了几天给了苏健600.00元钱。2014年的一天,李XX给我打电话要买冰毒,我就让李XX来苏XX的公司,李XX和林XX一起来的。苏健就把李XX和林XX领到里屋交易,后来苏健告诉我一共拿了两袋一克左右的冰毒,赊的没有给钱,又过了几天,1000.00块钱打到了苏健的工商银行卡里。这次是苏健获利700元,我只是给联系没有获利。3.被告人苏建供述,我与孙启东是朋友,平时叫他小东。贩卖的冰毒是我俩合伙买的。2014年12月初,我手里没有冰毒,问孙启东哪还能弄到,孙启东说他在杭州有一个小哥叫关胜利的手里有冰毒,孙启东就联系关胜利买了20克,没过几天韵达快递就给我打电话让取快递,我和孙启东打车到红楼后身取的快递,拿回来打开一看是一件衣服和一条裤子,裤兜里装着关胜利邮过来的两袋共20克冰毒,300元一克,共6000元,我把钱给孙启东,孙启东具体怎么给关胜利汇的钱不清楚。2014年12月中旬,我又让孙启东联系关胜利买了10克冰毒,因为孙启东被北局宅派出所行政拘留,我就和胖子(杨XX)开车去安居小区5号楼的一个快递公司取的邮件,当时胖子下车取的邮包,邮包里有双儿童的运动鞋,鞋里放着一袋关胜利邮寄过来的10克冰毒。我当时手里就2500元,孙启东说剩下的他掂量,我就给孙启东2500元钱,孙启东具体给关胜利汇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冰毒一部分被我们吸食了,卖给胖子冰毒三袋,一共卖给胖子4克左右,还卖给过林XX和李XX冰毒,是2014年秋天,林XX和李XX来齐齐哈尔市,林XX说他手里现在没有钱先赊两袋冰毒,我给了林XX两袋冰毒能有一克左右,每袋冰毒五百元钱,钱是后来打到我银行卡里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容留他人吸毒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盛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迈特广场附近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苏健、孙启东、赵XX、李XX吸食毒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盛XX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自然情况。2.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盛XX系抓获归案。3.被告人盛XX过去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二)证人证言证人苏健、孙启东、赵XX、李XX分别对在盛XX住处吸食毒品的证言。(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盛XX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关胜利、孙启东、苏健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冰毒,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盛XX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启东、苏健的供述证实孙启东找关胜利买毒品,许宝金的证言证实其二次给关胜利毒品没收钱,短信记录证实孙启东提供收货地址、关胜利提供银行卡号,之后孙启东按其提供的卡号汇款及银行交易明细亦有证实,已形成证据链,故对被告人关胜利二次贩卖毒品30克的犯罪事实应予认定,对辩护人按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的观点不予采信。被告人关胜利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启东、苏健多次贩卖毒品,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盛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孙启东、苏健共同贩卖毒品,均是主犯。被告人盛XX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启东、苏健、盛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均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胜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启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苏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盛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凤凤审 判 员 王亚明人民陪审员 赵育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晓雪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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