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少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少民初字第5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6年7月12日生。被告茹某某,男,汉族,1979年9月2日生。原告王某诉被告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长 赵晨昊审判员 张义苹审判员 尹永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平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