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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执字第02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唐刚元与杨晋芝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2603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1967年9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73年2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5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于2015年10月1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唐某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53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的债权2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0元。执行费300元未收取。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凭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梅审 判 员  全拥军代理审判员  赖红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家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