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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610号原告贾某某,女,1987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小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某某,男,1981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贾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贾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晓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红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