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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怀英与陈先列、成都公交集团星辰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英,陈先列,成都公交集团星辰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1076号原告刘怀英,女,1994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XX被告陈先列,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XX被告成都公交集团星辰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X法定代表人张建,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X负责人姜晓香,职务:总经理。原告刘怀英与被告陈先列、成都公交集团星辰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怀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怀英与被告陈先列、成都公交集团星辰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怀英承担。审判员  冉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