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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信阳市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成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市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志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2648号原告信阳市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街政和花园B区*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饶古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云龙、薛开元(实习律师),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志成,男,汉族。原告信阳市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成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市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3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信阳市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彭 威审判员 李 博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