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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顾晖与张云发、王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晖,张云发,王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顾晖。被告张云发。被告王玉芳。原告顾晖与被告张云发、王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云发、王玉芳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晖诉称:两名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云发与原告母亲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6日,被告张云发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6万元,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名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6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云发、王玉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6日,被告张云发向原告借款46万元,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原告称,借款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因索款无着,于2015年12月8日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对被告张云发、王玉芳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云发向原告借款46万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证,应予认定。被告张云发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云发、王玉芳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认定。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张云发、王玉芳系夫妻关系,故被告张云发向原告借款依法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玉芳不负有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云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顾晖借款46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王玉芳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上款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被告张云发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张云发负担。以上费用已由原告垫付,故被告在上述判决主文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8200元(开户行:农行海陵支行;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68;行号:103312820114)。审 判 长  卢国祥人民陪审员  陶书生人民陪审员  赵红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顾 珺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